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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8-15      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计算机校园网络系统是学校重要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为学校的师资培训、教学科研、科室办公、现代管理提供先进、可靠、安全、快捷的计算机网络环境。为了保障校园网络系统安全、正常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学校各系部、全体师生以及与学校校园网有关的用户均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校园网是学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全面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管理服务,网上资源共享等服务。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由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如办公用计算机)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四条 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中心负责,网络中心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和工作站。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网络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HINA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网络安全运行

第六条 除计算机网络中心以外,其它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七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网络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第八条 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九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 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校园网负责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需要安装用于教学的其他软件时,应得到网络中心的检测及同意。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校园网进行赌博活动、玩游戏、浏览不健康的网站。

第十四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及网络中心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中心对校管资源进行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本级资源(主要指硬件如办公计算机、电源等)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连入校园网,严格任何非本校人员使用校园网。

第十七条 凡本校工作人员均有义务帮助审查校园网上网信息,杜绝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禁止的信息上网。

第十八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中心管理人员并自觉立即销毁。

第十九条 校园网络中心要设定网络信息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负责部门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校园网负责单位设立的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

第三章 办公计算机安全及使用

第二十三条 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随时清除机器尘埃,以保证良好的计算机运行环境。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算机。严禁私自 更改IP地址,私设服务器。

第二十五条 离开办公室时,应检查电源是否关闭、门窗是否锁好,有无安全隐患,避免办公电脑丢失。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人员不准随意移动计算机设备和打开机箱、拆卸、修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通IETERNET(上网服务),是为了让所有教师在网上获取更多的信息,提高教学效率,严禁在上课、上班期间上网看电影、聊天、打游戏,严禁任何时候下载电影,浏览不法网站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保管好办公室内所有设备、资格、软盘、光盘和书面文件,办公室内的所有设备和文件资料应由专人负责并登记造册,学校将指定相关部门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查杀。教师应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安全工作。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查,若发现病毒,应给网络中心联系并及时予以清除,防止大范围的扩散。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条 有违反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 相关责任,学校对其电脑的IP地址进行封锁。

第三十一条 有违反第九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学校对其电脑的IP地址进行封锁;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立刻对其电脑进行封锁,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三十四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网络中心负责监督实施,由各部门负责人传达到全体教职工,由辅导员(班主任)传达到全体学生。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即日实行。

第三十七条 网络中心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对各网络系统及网上资源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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