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网络机房、各计算机网络用户。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或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或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有害信息: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宗教极端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的反动言论。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校园秩序和社会秩序。
(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不得对校园网络功能和学校网站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二)未经允许不得对校园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不得在校园网络和互联网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在校园网络、学校网站、电子信箱中发现有反动、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应及时报告给宣传部和保卫处。
六、服务器、路由器和交换机的口令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外泄。口令的修改及设定需做好专门记录和备案。
七、校园网上网帐户的建立、变更等需填写申请单,由计算中心完成设置并记入运行日志。
八、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系统遭破坏后能及时恢复。
九、未经本中心批准,不得在校园网内建立自己的WEB站点、BBS站点、讨论组及其它类似的信息站点。学校网站的策划,内容的增删由中心负责。信息发布的内容须经院办公室审核。
十、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信息管理。
十一、对于违反上述制度的有关人员,将采取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等措施,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