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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15      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网的信息安全工作,保证校园网通畅安全运行,依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国家保密局发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五)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六)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二、任何接入网络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网络信息

中心可根据情况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并提交校行政部门处理或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非法盗用他人帐号、IP地址、Email地址、网址等网络信息以及盗用学校名义进行任何网上的非法操作。

(二)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四)非法下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利用任何非法手段窃取、篡改计算机网络信息以及攻击计算机网络资源等行为。

(六)损害学校声誉,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行为。

(七)其他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

项安全保密制度。

(一)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谈论和传播,也不得在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播。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联入校园网、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确实需要联网的一定要采取严密的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载有涉密信息的电脑要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不得联网,严防电脑信息泄密。

四、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上发现上述一、二条中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网管人员,及时处理,以免造成更大的影响。

五、网络信息中心和各单位定期对校园网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教育,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六、对接入校园网用户的联网计算机进行严格管理,记录上网人员姓名、时间等,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天,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七、网站管理

(一)学校主页采取分级管理模式,由宣传部负责学校主页一级页面的技术管理和维护工作。各单位必须设立单位主页,挂接于学校主页,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主页的更新维护。

(二)单位主页的信息安全由单位分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并设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的更新、管理与安全工作。

(三)网上动态信息的发布必须经校宣传部审核,在本单位主页发布的信息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在学校主页一级页面上发布“学校新闻”由宣传部审核、发布“招聘信息”由人事处审批。

(四)单位主页上若设有交互式板块,其用户必须采用实名制,任何发贴必须记录其姓名和 IP地址 ,必须制订严格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并将管理办法、应急预案及网络管理员密码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五)个人主页用户对其主页内所有信息负责,负责对留言簿等交互性网页内容的检查清理,发现有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内容,必须及时清理或删除。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停止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个人主页,必要时上报有关信息安全管理机构。

八、用户必须合理使用电子邮件系统,不得使用电子邮件传播有

害信息。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电子邮件系统进行监控和过滤,发现疑似有害信息的邮件,可直接进行过滤,必要时上报有关信息安全管理机构。

九、违反本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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